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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护理学院)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大学医学院(护理学院) 发布日期:2018-09-18 浏览数: 【打印】 【关闭】【收藏本页】

各年级、各班级:

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科教〔201838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和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掌握评选依据

 依据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成都大学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以及《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成院学〔2013140号)》的相关规定。

 

三、把握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7-2018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7-2018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奖学金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时间进度和过程要求

1、学生申请、学院评审阶段:920日——921

学院公示阶段:925日——927日。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见附件3)报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经院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评对象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审核、公示阶段:929日—1010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奖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核。

学校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阅:1011-1015

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16

 


                            医学院(护理学院)

                              2018年917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年版)/uploads/attached/file/20180918/20180918055812_7117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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