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级、各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学院2016年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6〕34 号)的要求,现就2016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掌握评选依据
依据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6〕34 号)的工作要求以及《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成院学〔2013〕140号)》的相关规定。
三、把握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以下学生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5-2016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5-2016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必须符合《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成院学〔2013〕140号)》的规定。(第二章第五条4:原则上上一学年各门课程首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第三章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时间进度和过程要求
1、学生申请、学院评审阶段:9月23日——10月12日
学院公示阶段:10月8日——10月12日。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报所在学院。各班级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确定拟评对象名单,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经院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评对象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审核、公示阶段:10月13日—10月21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奖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医学院(护理学院)
2016年9月23日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年版)》
/uploads/attached/file/20160926/20160926075247_9764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