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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18 浏览数: 【打印】 【关闭】【收藏本页】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按照《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办法》(成大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基础医学、药学、工商管理、设计学
     (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法律、教育、体育、新闻与传播、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农业、护理、药学、工商管理、会计、艺术
      遴选具体二级学科(领域)见附件2。
       二、遴选对象
      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
    三、科研成果认定的时间范围
     近五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按照《办法》要求准备《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符合直接认定导师资格者准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转确认申请表》(附件4),并按照《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支撑材料目录》(附件5)提供支撑材料并按顺序整理成册。(申请人均须提供支撑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周五)17:00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提交至所申报的二级学科(领域)所在单位(见附件2)。
(二)材料审查。二级学科(领域)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于2023年3月3日(周五)17:00前,将个人申报材料及《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情况汇总表》(简称《汇总表》)(附件6)提交学位点所在单位。
      (三)评审推荐。各学位点根据《办法》要求开展推荐工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于2023年3月16日(周四)17:00前将同意推荐人员的个人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处。
      (四)复审。经研究生处初审,并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复审,相关职能部门在2022年4月中旬完成复审工作。
      (五)上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复审后,由研究生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其他事项
      为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做好研究生导师培训、招生资格审查、学生双选等各项工作,请各学位点全面梳理现有导师队伍情况。对因退休(女>55岁、男>60岁)、离职等原因不再担任研究生导师,或因学科或个人发展需要调整招生二级学科(领域)等情况进行整理,填写《学位点研究生导师调整情况汇总表》(附件7),调整招生二级学科(领域)还应填写《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调整招生二级学科(领域)申请表》(附件8),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处。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表填写应规范、准确、真实,佐证材料应齐全。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请各学院高度重视遴选推荐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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