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号),和《成都大学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依据
依据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成都大学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以及《成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成大学〔2017〕65号)》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第二学士学位第2年(含第2年)。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23-2024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23-2024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以上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等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详情见附件。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同档次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以智育成绩排名为评选依据。
4.评选范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应实现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排名范围应是名额下达的末端单位(专业、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所有学生(原则上一个学院统一采用一种排名范围开展评选),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包括排名范围内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排名比例具体计算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大学基础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所有。如果本细则条款与当年上级部门新文件发生冲突,按照上级部门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