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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护理学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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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基础医学院 护理学院2025-2026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基础医学院 发布日期:2026-10-10 浏览数: 【打印】 【关闭】【收藏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0 元。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细化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含第 2 年)以上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 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院须严格审核其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院和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本科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上一学年至评审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至评审前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上一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上一学年有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不及格者;

(五)上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包括5天),无故缺课或无故不到实验室累计超过3天(包括3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

(六)受院内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不假晚归或不归寝被学院通报批评一次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七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本科生,原则上不具备本科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办公室负责人、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评审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

第九条 学院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范围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为范围的负责人或班主任、辅导员担任。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必须是非参评对象且具有代表性。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推荐名额由校领导小组下达到学院后,学院对本院推荐名额进行二次分配,确保所有符合学籍与学习年限要求的在校学生全覆盖。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本科生获得答辩资格。每位答辩人准备 5-8 分钟的ppt陈述,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分,满分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答辩人的得分;

(二)依据下式计算国奖总成绩,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基础医学院 护理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国奖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70%+答辩成绩*30% ;

(三)当国奖总成绩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智育成绩排名、答辩成绩,计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广泛宣传

学院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本专科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前,学院要召开国家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二)组织申请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本科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三)学院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进行初步评审和现场答辩。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学院提交,学生处报送,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和学院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本评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评审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如果当年上级部门有新文件,则按照新文件执行。


一审:高洁

二审:王繁

三审: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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