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先进的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为更有利于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川教函【2013】606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开展2016届“四川省优秀毕业生”暨“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评选对象
我校2016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四川省优秀毕业生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
2.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二次以上(含二次)。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均无重修;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五)、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六)、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评选比例
省优、校优分别按照学院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遴选(各学院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以评优为契机,切实地开展好大学生系列思想政治教育。
(二)严格掌握好评优条件和标准,按相关要求做好评优工作,在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确保评优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三)请各班级于11月26日前将本学院省优、校优登记表(一式两份)将汇总后的登记表和汇总表电子表发严杰:1104978538@qq.com.
附件:评选优秀毕业生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