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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护理学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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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关于做好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0 浏览数: 【打印】 【关闭】【收藏本页】

各年级、各班级: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号)、 《成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学〔2021〕49号)及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学院2023年成都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评选依据


依据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号)的工作要求以及《成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学〔2021〕49号)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当年评审前已毕业;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5.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6.在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评审侧重“发展潜力突出”,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7.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四、名额分配

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由学生处初步划分,提交学校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学校名额分配公示时间:10月10日

学院名额分配公示时间:10月11日

五、时间进度和过程要求

1.学生申请、学院评审阶段:10月12日

学院公示阶段:10月13日—10月19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本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院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拟推荐名单表》(是否需要学生写)纸质版交至9A教学楼   电子版发至邮箱:gaojie6749@163.com(文件要求:学院+奖项)

2.学校审定阶段:10月20日

学校公示阶段:10月20日—10月26日

学生处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与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开会审定拟获奖学生名单,最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学院要高度重视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并在评审前向学生处报送学院学生资助与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名单和监督小组名单,按规定吸纳研究生导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2023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学院,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校通报。




基础医学院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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